| 雲林縣土庫國民小學110學年度代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第四次結果公告 | 110-08-31 | 110年8月31日下午第三階段甄選結束,錄取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乙名:許俊翔 | | 1 | | 110-08-31 |
| 雲林縣土庫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特教代理教師甄選結果公告 | 110-08-23 | 公告錄取名單:第三階段甄選錄取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代理教師一名:李念蓓 | | 2 | | 110-08-23 |
| 雲林縣土庫國民小學110學年度代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第三次公告 | 110-08-18 | 簡章請下載附件 | | 3 | | 110-08-19 |
| 雲林縣土庫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特教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| 110-08-17 | 簡章請下載附件 | | 4 | | 110-08-19 |
| 星期五(2/5)縣網中心Ruckus AP控制器系統更新 | 110-02-02 | 1.縣網中心AP控制器(廠牌Ruckus)系統停機更新2.時間:110.2.5 (星期五) 上午11:00至下午1:00如有疑問請來電縣網中心(05)5348-221 #0006沈德清 | | 5 | | 110-02-18 |
| 土庫國小一稿多貼測試1124 | 109-11-24 | 測試中 | | 6 | | 109-11-24 |
| 雲林縣土庫國民小學中央廚房廚務人員甄選簡章 | 115-01-27 | 一、甄選依據:雲林縣政府「雲林縣立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」辦理。 二、甄選名額:正取廚務人員一名。備取若干名(正取因故無法留任,得由備取遞補之,總分未達70分不予錄取) 三、甄選資格:國小畢業以上學歷(或具同等學歷),持有「丙級技術士」之證照者為優先。(無證照者亦可報名,經錄取後輔導一年內取得),有相關工作經驗者佳。檢附近六個月內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,無A型肝炎、手部皮膚病、出疹、膿瘡、外傷、結核病(胸部X光)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,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。 如在甄選前無法取得體檢健康證明,需於錄取後報到前取得證明,否則不予錄取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(良民證)錄取報到時查驗正本,否則不予錄取。同意加入勞、健保,並自行負擔部份費用者。身家清白,無不良紀錄者。四、工作時間與地點:僱用時間:115年2月23日起。工作時間:每週一至週五上午7:30至14:30(每日7小時),實際依學校行事曆,寒暑假不上班。工作地點:雲林縣土庫鎮土庫國民小學(雲林縣土庫鎮中正路69號)。五、待遇: 1. 薪資:學期間月薪(優於依勞基法基本工資比例),寒暑假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。 2. 差勤、休假、退休等福利措施,依雲林縣立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及勞基法相 關規定辦理。六、工作內容:協助學校監廚老師清點食材。食材搬運、清洗、處理、烹飪和調理之相關處理作業。菜餚之烹調、配送與搬運、剩餘菜餚之處理及截油槽之清洗。廚房內外環境整理與設備維護清潔。配合學校活動,協助活動餐飲之製作,若有加班工時,將核發加班費。其他由學校指派相關之工作(含衛生講習)。 七、報名期間:即日起至115年2月11日(星期三)止,例假日除外。八、報名方式:每日上午9時下午4時 請親自攜帶甄選相關文件(如附件)至本校午餐辦公室報名,到校前請致電逕洽楊美英專案經理人,電話 05-6622524轉2091。不受理通訊報名。九、繳驗表件:報名表(貼妥最近三個月照片)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表(最近六個月內,錄取報到時繳交)學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。身分證正、反面影印本。丙級中餐烹調或相關技術證照影本,檢附正本核驗。(無免附)經歷證明【檢附在職(離職)證明】。(無免附)十、甄選日期: ★如當次無人報名或報名甄選未通過者,依下表繼續辦理續招甄選工作,若當次甄選足額則停止下次甄選作業,請注意本校網站公告。◎第一次甄選時間:115年2月5日(星期四)上午9時。地點:本校心靈小站◎第二次甄選時間:115年2月12日(星期四)上午9時。地點:本校心靈小站十一、甄選方式:基本資料及相關經驗證明:30%【檢附在職(離職)證明】,無則免面試:70%十二、錄取公告:甄選錄取名單將於隔日公布於雲林縣教育網及本校電子公告欄。正取人員於錄取公告後5 個工作天至本校報到,逾期以棄權論,由備取者依序遞補。試用期為三個月,試用期表現優良者,始得正式簽約僱用。任用期間如罹患影響飲食衛生安全之相關疾病,本校可立即終止契約,不另付資遣費。應試人員如皆不符本校所需,得斟酌情況錄取從缺。十三、附則:繳交之證明文件,如有不實者,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外,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負全責。錄取者在本校任職期間,應配合校方依實際需要作職務調整。服務期間享勞、健保,有關差勤、休假、退休等福利措施暨其他未盡事宜,依雲林縣立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之規定辦理。錄取者為一學年一聘,若於工作期間經考核表現優良者,得以優先續聘,本校可不再進行甄選。 十四、本簡章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 | 7 | | 115-01-27 |